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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贴可以申请了
关闭此窗口     加入时间:2010-3-9 12:44:06  点击数:182 

在购房补贴取代了税费减免政策后,宁波出台购房优惠政策,将对在市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和90至14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的人群分别给予适当的购房补贴。

  昨日,记者从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获悉,这些购房补贴家庭可以申请出具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如何界定

  根据宁波市建委规定,自《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以及仅有一套普通住房,在政策实施期间将住房出售,并重新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可以申请出具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单独算一户家庭,但超过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婚的,则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购房家庭可向当地房产部门申请

  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可向现购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申请;

  如果在市六个行政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内且与现购房屋所在地不一致的,同时需要一份户籍所在地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自住型(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申请人可自行去当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也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统一查询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领取证明。

  各地房管部门、各购房家庭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新情况,可及时与宁波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74-87294103。

  最少补贴总房价0.75%

  从《意见》看,今年宁波市对在市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出售并重新购房的,同样享受相应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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